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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发文前后矛盾后果谁负

2000-02-2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我有话说

厂方称:当年所发文件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应纠正

职工说:今天怎能不顾历史背景说推翻就推翻

读者留言板

生活时报编辑部:

我们是北京叉车总厂的50名退休职工。1994年,为建北京西客站,北京市叉车总厂大批职工挥泪提前退休,作为补偿,厂方许以我们优惠待遇,但两年后又将优惠单方撕毁。为讨公道,我们把叉车总厂送上了法庭,一审我们胜诉了,二审却败诉,我们不明白:同一个案子、同一个法院、同样的当事人和代理人,为何前后两次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事情发生在1994年9月,即将兴建的西客站要征用北京叉车总厂厂址,而新厂址又容纳不下全厂4000多人,一批职工必须提前放弃自己的岗位,当年的9月24日,厂职代会审议通过了98号文件,许以职工一定条件鼓励提前退休:按正式退休办理,每提前一年退休,每月多发退休金15元(最多75元),此外还有“正式退休后,各项优惠待遇仍予保留”等优惠政策。1994年12月,充分体谅企业困难的490多名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到了北京市统一的退休证和医疗保险卡,1995年,我们的“退休金”又按规定增加了45元。

平静的生活维持了近两年。1996年8月,叉车厂出台了115号文件,推翻了当年的98号文及全部退休文件,让我们签订内退协议,否则就回厂培训,只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80元。犹如晴天霹雳,正式退休转眼间怎么成了内退?早知如此,我们无论如何也不会高姿态提前离岗,这不是卸磨杀驴吗?在劳动仲裁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我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98年3月19日,二中院在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调查后判决:叉车厂未经职工同意,单方修改原有文件,且直接侵害了职工的权利,此种行为不妥,现要求叉车厂按98号文件履行义务。“胜诉了!”职工们泪流满面奔走相告。

但事情并未就此了结,叉车厂认为,98号文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也不是厂方对职工的承诺,如再执行该文件,在岗、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与原告的收入将出现倒挂现象,据此,叉车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0年2月24日,市二中院判决如下:1994年办理的退休无效;叉车总厂一次性给付原告50人每人补偿费5000元。

收到这样一份判决书,职工们好像掉进了冰窖。我们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和迪对判决表示不解:法院既然认定职工无任何过错,错的一方叉车总厂理应赔偿,那么损失多少就应赔多少,怎能是不明不白的5000元?法院既然认定98号文确实在当时达到了减员、搬迁、支持西站建设之目的,6年后的今天怎能不顾历史背景地予以推翻?叉车厂一再强调98号文错了应予纠正,而事实是职工自愿履行,连职工都不承认98号文错了,厂方却死活说错了,这不是挨打的不喊疼,打人的倒叫唤吗?我们信赖生活时报,希望能将这封信在贵报读者留言板刊登一下。

我们不服,还要上诉,直至为自己讨回公道。

北京市叉车总厂50名职工

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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